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77號
原 告 臺北市立大學
法定代理人 戴遐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生活家事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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