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68號
原 告 劉尚琳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智靖
訴訟代理人 周依潔律師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劉昕宜、羅家榆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
訴時雖以民國105年度房屋課稅現值計算訴之聲明第一項所欲請
求被告遷讓返還之建物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據以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3,860元。然查,房屋之課稅現值並無法代表建物
之交易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門牌號碼臺
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房屋於起訴時之市場買賣客觀交
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實
價登錄資料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於扣除
已繳裁判費3,860元,補繳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