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641號
TPDV,105,訴,2641,2016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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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64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潘建華
被   告 禾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文池
被   告 湯永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柒萬參仟壹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保證書第11條、 授信契約書第17條約定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 頁背面、第 9 頁),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禾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禾晶公司 )於民國102 年1 月15日邀同被告廖文池湯永全為連帶保 證人,與原告簽立保證書,保證就被告禾晶公司現在(含過 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債務)及將來所負借款、票據、透支、 墊款、保證及其他基於授信關係所生債務,由被告廖文池湯永全在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限額內(包括本金及其 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 負擔)與被告禾晶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同日並簽立授信契 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約定在500萬元之授信總 額度內向原告借款,如被告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除 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再給付按附表一所示借款利率計算之利 息,及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 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嗣被告禾晶 公司於同年2月21日簽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向原告 借款2筆,金額共計500萬元,每筆借款金額、借款利率、借 款期間、最後付息日、餘欠金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詎被告 禾晶公司僅繳付利息至附表一所示「最後付息日」欄位所示 日期,即未依約履行,屢經原告發函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迄今借款尚欠873,138元,依約被告已失期限利益,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禾晶公司應負清償之責,被告廖文池湯永全既為前開消費借貸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亦當與被告禾 晶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 為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廖文池兼被告禾晶公司法定代理人到庭後辯稱:對於原 告請求之金額不爭執,然因去年不景氣,財務出現困難,現 在與上下游進行協調,希望可以儘速解決等語。被告湯永全 則辯稱:我確實有為被告禾晶公司、廖文池作保證人,我記 得目前債務剩下80餘萬元,希望被告廖文池、禾晶公司儘速 還款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其提出保證書1 份 、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1 份、授信動撥申 請書兼借款憑證2 份、催告函3 份及其掛號函件執據2 份、 經郵局退回信件1 份、南港後山埤郵局第164 號存證信函1 份及其掛號函件執據3 份、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被告禾 晶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等文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 6 至12、14至22、37至40頁),核屬相符,而被告既不爭執 原告請求金額,則當論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從而,原告依 雙方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 文第1 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一:
┌──┬───────┬────────┬──────┬───────┬──────┐
│編號│ 借款金額 │借款利率 │借款期間 │最後付息日 │餘欠金額 │
│ │(新臺幣) │ │(民國) │(民國) │ │
├──┼───────┼────────┼──────┼───────┼──────┤
│一 │350萬元 │按原告之定儲利率│自民國102 年│民國104 年8 月│611,188元 │
│ │ │指數加碼週年利率│2 月21日起至│21日 │ │
│ │ │2.4%(目前合計 │民國105 年2 │ │ │
│ │ │為週年利率3.6% │月21日 │ │ │
│ │ │) │ │ │ │




├──┼───────┼────────┼──────┼───────┼──────┤
│二 │ 150萬元 │ 同上 │同上 │同上 │ 261,950元 │
├──┼───────┼────────┴──────┴───────┴──────┤
│合計│ 500萬元 │ │
└──┴───────┴──────────────────────────────┘
附表二:
┌───┬────────┬─────────────┬──────────────┐
│債權別│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附表一│ │自民國104 年8 月22日起至清│自民國104 年9 月22日起至清償│
│編號一│611,188元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 %計│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左│
│債權 │ │算。 │揭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
│ │ │ │,按左揭利率20%計算。 │
├───┼────────┼─────────────┼──────────────┤
│ │ │ │ │
│附表一│ │自民國104 年8 月22日起至清│自民國104 年9 月22日起至清償│
│編號二│ 261,950元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 %計│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左│
│債權 │ │算。 │揭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
│ │ │ │,按左揭利率20%計算。 │
├───┼────────┼─────────────┴──────────────┤
│合計 │ 873,138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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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