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442號
TPDV,105,訴,1442,20160819,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42號
上 訴 人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
被 上訴人 李慶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 萬6,350 元,上訴聲明第3 項應徵裁判費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2 萬0,850 元(16
,350+4,500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1/1頁


參考資料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