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43號
上 訴 人 洪興國
訴訟代理人 江倍銓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郁芳因105 年訴字第1043號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