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043號
TPDV,105,訴,1043,2016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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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43號
上 訴 人 洪興國
訴訟代理人 江倍銓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郁芳因105 年訴字第1043號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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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