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5年度,205號
TPDV,105,監宣,205,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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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方智明
代 理 人 曾桂琴
代 理 人 林裕智律師
相 對 人 方志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 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方志英為監護宣告事件,惟方志英業於 聲請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05年7月28日死亡,有卷 附方志英死亡證明書在卷足參,則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 無續行必要,爰依上聞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淑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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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