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曾芬蘭
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 臺幣(下同)68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 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1)×10×34=680元 】。
二、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3 年 7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 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 含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或資料(如公司 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 帳戶存摺影本等),且應說明現行工作及平均每月收入數額 ,及提出任職證明文件;並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封面暨完整 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三、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有線 電視、交通、雜支、電話費、房屋租金)之計算方式及檢附 相關資料、收據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等證明文件。四、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五、聲請人應說明住所地之房屋即新北市○○區○○路○段0000 0 號為何人所有?應提出證明文件(例如建物謄本、所有權 狀)。
六、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
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七、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 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 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 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 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八、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 (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九、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與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就母親扶養費之 詳細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證明,並一併說明母親之財產狀況 、工作狀況、投資狀況並提出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薪資證明、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 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 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 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