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5年度,292號
TPDV,105,消債補,292,2016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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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如容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謝孟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自民國103 年2 月起至105 年4 月間於信和牙醫 診所擔任助理人員,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27,000元,並 領有年終獎金27,000元、中秋端午獎金各1,000 元;於105 年5 月起於有全牙醫診所擔任助理人員,105 年5 份薪資為 30,620元、105 年6 月份薪資為30,680元等語,請聲請人說 明是否係自105 年5 月4 日起任職於「有全醫療社團法人有 全牙醫診所」(如聲請人所提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所示)?如是,「目前」每月實領薪資數額有無扣除勞、 健保費?雇主係如何給付薪資予聲請人?併請提出自105 年 7月、8月之薪資明細表。
㈡承前㈠,請說明聲請人「目前」除於有全牙醫診所擔任助理 人員之收入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 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 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 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 存摺影本、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 如無亦請註明。
㈢聲請人自陳自98年2 月10日起迄今,均與友人承租房屋(地



址: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0樓之18,下稱住所地 房屋)居住,每月租金(含有線電視費)為13,020元,聲請 人分擔租金之數額為6,500 元等語,惟依聲請人所提之台北 富邦興隆分行存摺內頁影本所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 2 年內起迄今,每月匯款房租數額有11,036元、13,036元, 請說明「目前」住所地房屋租金究為多少?另請說明住所地 與戶籍地(地址:臺北市○○區○○路00巷0 弄0 號2 樓) 不一致原因為何?戶籍址房屋所有權為何人所有?聲請人與 戶籍址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併請提出戶籍址房屋之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
㈣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每月需支出住所地房屋管 理費557 元等語,惟依聲請人提出之西華館管理委員會管理 費收據所示,105 年1 月至12月管理費為6,016 元,請聲請 人說明「目前」每月支出管理費數額究為多少? ㈤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於105 年5 月、6 月支出 勞工保險費378 元、全民健康保險費295 元,其餘月份每月 均繳納健保費749 元等語,惟依聲請人提出之有全牙醫診所 薪資明細表所示,聲請人目前每月薪資似有扣除勞保費378 元、健保費295 元,請聲請人說明是否仍主張目前有此部分 支出?若不再主張此部分支出亦請註明。
㈥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需與前配偶張振傑共同分擔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每月支出長女張○○扶養費6,000 元、 長子張○○扶養費5,000 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前配偶張振 傑目前工作狀況為何?每月收入數額為多少?與聲請人分擔 扶養費之比例為多少?並請提出張振傑、張○○、張○○最 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3 、104 年 度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依聲請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借 貸」,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三、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 書所載,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中國信託)之無實物擔保債務餘額為913,491 元,惟聲請 人主張中國信託現存實際債權數額為571,000 元,請提出積 欠中國信託571,000 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四、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五、除台北富邦興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以外, 請聲請人提出名下其他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存摺(包 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



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 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如無 其他存摺亦請註明。
六、聲請人、受扶養親屬張○○、張○○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 、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 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 明。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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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