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5年度,280號
TPDV,105,消債補,280,2016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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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宜璋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顧定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民事陳報狀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 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自民國99年5 月24日起迄今均從事營業活動,所 營事業為「陽光棕櫚小吃店」,銷售額扣除進貨成本後之營 利所得與配偶平均,每月營業額平均為新臺幣(下同)143, 389 元等語,並提出103 年5 月至105 年2 月之營業人銷售 額與稅額申報書為佐,請說明143,389 元係如何計算得來? 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數額為多少?併請提出105 年3 月 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 」除經營「陽光棕櫚小吃店」之收入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 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 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 明、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 、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 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㈡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醫療費562 元,並提出興安診所醫療費用收據、台北長庚紀 念醫院費用收據等件為憑,請詳為說明聲請人所患疾病為何



?何以每月看診次數達3 至10次?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諸如:診斷證明書等)。
㈢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生活用品費1,000 元,請說明此項支出有無他人共同分擔? 如有,聲請人「個人」分擔數額為多少?如無,亦請敘明原 因為何;並請提供上開項目支出現有留存相關證明單據。 ㈣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迄今均租屋(門牌號碼 :臺北市○○區○○○路000 巷00號5 樓,下稱系爭房屋) 與配偶、長女及次女同住,房租與配偶及長女平均負擔,每 月支出房租數額為11,334元等語,請聲請人詳為說明系爭房 屋坪數大小為何?承租每月租金34,000元之房屋居住之必要 性為何?另請聲請人提出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 ,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 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 ,應說明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
㈤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每月需支出次女楊佳綺扶 養費9,761 元,楊佳綺目前重考大學而補習中、無任何收入 ,扶養費包含楊佳綺之伙食費9,000 元、健保費749 元、補 習費26,063元,聲請人與配偶平均負擔等語,請說明扶養費 9,761 元係如何計算得來?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楊佳綺 扶養費數額為多少?併請提出共同扶養義務人即聲請人配偶 汪淑霞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依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曾任悅誠企業有限公司(解散) 之董事、意文國際有限公司(解散)之股東,請聲請人說明 對於前開2 家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權利存在?如有相關證 明文件請一併提出,如無亦請註明。
三、除聲請人已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敦北分行(帳號:70316831 3528號)存摺、國泰世華銀行世貿分行(帳號:065-53-002 619-6 號)存摺、國泰世華銀行敦北分行(帳號:048-50-0 14744-2 號)存摺外,請提出聲請人、受扶養親屬楊佳綺名 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 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 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 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如無亦請註明。四、依聲請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信 用卡借款、授信借款」,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五、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六、聲請人、聲請人配偶汪淑霞、受扶養親屬楊佳綺如領有社會 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 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 、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 亦請註明。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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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意文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悅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