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5年度,52號
TPDV,105,消債清,52,2016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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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席嘉瑛
代 理 人 項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5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及主文欄中關於「席家瑛」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席嘉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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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