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謝邦俊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愛盲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愛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愛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愛盲基金會董事長, 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於民國80年12月28日以 北市教四字第71404 號函設立許登記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 處於104 年12月2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66冊 、第7 頁第1638號)。因捐助章程所定之預算及決算等章程 規定與衛生福利部之業務規範有所差異,有調整之必要,經 相對人於105 年5 月27日以第9 屆第1 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修 改相對人捐助章程第5 、19、20條並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 欄所示之內容。因涉及捐助章程變更,爰依民法規定,聲請 裁定准予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衛生福利部函、法人 登記證書、捐助暨組織章程、相對人105 年5 月27日以第9 屆第1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 變更財團法人愛盲基金會捐助章程計3 條,並詳如附件對照 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 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