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5年度,124號
TPDV,105,法,124,2016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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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張達人(即財團法人天主教康泰醫療教育基金會
      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天主教康泰醫療教育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天主教康泰醫療教育基金會捐助及
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天主教康泰醫療教育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二章第四條第一款准予變更如附表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天主教康泰醫療教育基金 會(下稱天主教康泰醫療教育基金會)董事長,天主教康泰 醫療教育基金會因應發展需要,經天主教康泰醫療教育基金 會董事會第11屆第1次會議,決議修訂本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第2章第4條第1款如附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以 民國105年6月23日衛部醫字第1051663727號函同意備查,爰 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衛生福利部105年6月 23日衛部醫字第1051663727號函、第11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 紀錄、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捐助及組織章程、 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天主教康 泰醫療教育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2章第4條第1款如附表 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 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附表: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
├───────┼───────┼───────┤
│第二章 │第二章 │因天主教康寧基│
│第四條 │第四條 │督生活團成員漸│
│第一款 │第一款 │減,新成員增加│
│「董事由天主教│「董事由天主教│不易,董事會應│
│康寧基督生活團│康寧基督生活團│開放部分席次邀│
│中推選之,部分│中推選之,董事│約其他具有醫護│
│席次得邀約其他│長由董事推選之│背景之天主教友│
│具有醫療及教育│,任期三年,連│加入。 │
│背景之天主教友│選得連任。」 │ │
│加入,董事長由│ │ │
│董事推選之,任│ │ │
│期三年,連選得│ │ │
│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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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