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5年度,444號
TPDV,105,抗,444,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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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444號
抗 告 人 陳亭綺
相 對 人 劉尚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6日
本院所為105年度司票字第11321號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其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 票面金額之本票4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 成拒絕證書(下稱系爭本票),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 為此提出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 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原審就系爭本票及各自附表所 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
二、抗告意旨略以:系爭本票之發票日各為101年7月19日、101 年10月10日、102年1月1日、102年2月1日,均已逾3年時效 ,不得據此聲請強制執行,為此提起抗告云云。三、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 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 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 訟事件程序。法院僅就形式上審查得否准許強制執行,此項 裁定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 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參 照)。而關於本票之票款請求權有無罹於時效而消滅之事項 ,因涉及請求權時效有無中斷、如何計算等事實而待調查認 定,並非單由票面外觀之形式上記載即得判斷,以非訟事件 程序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既無確定實體法律關係存否之 效力,此時效消滅之抗辯應屬實體上法律關係之抗辯,應非 裁定法院所得審酌之事項,且非訟事件之裁定,得不經言詞 辯論,抗告人提出時效抗辯,相對人或亦有時效中斷事由而 不及主張,有礙其防禦之實施,故抗告法院不得審酌其時效 抗辯,系爭本票上必要記載事項如已具備,其付款期限並已 屆至者,則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當,抗告法院應 裁定駁回抗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 事類提案第14號之研討結果參照)。查,相對人於原審係主 張抗告人為發票人,聲請其給付如附表所示金額及各自附



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為證,而自卷附系爭本票之形式觀之, 其已具備本票之法定記載事項,本件原審依非訟事件程序形 式審查,認系爭本票已符合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准予強 制執行之裁定,並無違誤。抗告人雖以前詞置辯,惟系爭本 票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屬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依上說 明,究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酌。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 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黃柄縉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 1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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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抗字第4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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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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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 │101年7月19日 │3,150,000元 │101年7月19日 │101年7月19日 │No 509405 │ │
├──┼───────────┼───────────┼───────────┼───────────┼─────────┼───────┤
│002 │101年10月10日 │3,150,000元 │101年10月10日 │101年10月10日 │CH6054451 │ │
├──┼───────────┼───────────┼───────────┼───────────┼─────────┼───────┤
│003 │102年1月1日 │7,210,000元 │102年1月1日 │102年1月1日 │CH6054719 │ │
├──┼───────────┼───────────┼───────────┼───────────┼─────────┼───────┤
│004 │102年2月1日 │1,040,000元 │102年2月1日 │102年2月1日 │CH60547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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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