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133號
TPDV,105,家訴,133,2016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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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33號
原   告 莊永村
代 理 人 吳永發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鳴鳳間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8萬元(
計算式詳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萬9,802元,尚未繳納。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孫捷音
附表:
原告主張訴之聲明第一項:518萬元。
原告主張訴之聲明第二項:4萬元×12×10=480萬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0參照)。
以上合計518萬元+480萬元=99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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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