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30號
原 告 劉醇隆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瑋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曉曉等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柒拾肆萬玖仟陸佰
柒拾伍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
仟零貳拾伍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附表:
一、被繼承人劉水永之遺產總價額為新臺幣一千四百二十四萬九
千零二十五元(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之記載)。
二、原告主張應繼分比例為三分之一。
三、基上,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四百七十四萬九千六百七十
五元,計算式:14,249,025×1/3=4,749,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