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5年度,264號
TPDV,105,家聲,264,2016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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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 理 人 張世震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1年度繼字第1603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 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齊克賢之債權人,為瞭解 被繼承人遺產狀況及遺產清冊以保障債權,故聲請閱覽相關 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被繼承人齊克賢之債權人乙節,據其提出 信用卡申請書、帳務查詢及本院家事法庭函等件為證,堪認 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能事。是參 酌前述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可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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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