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5年度,272號
TPDV,105,婚,272,2016081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272號
原   告 張承昱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彩霞間確認婚姻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