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853號
TPDV,105,司聲,853,2016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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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853號
聲 請 人 黃立安
相 對 人 外展探索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嘉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外展探索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捌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嘉峰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壹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前經本院103年度訴字 第516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下同)外展探索 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十,由被告陳嘉峰負擔百分之三十 八,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兩造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 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986號判決諭知經廢棄之第一審訴訟費 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外展探索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九十 五,餘由相對人陳嘉峰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聲請人 黃立安上訴部分,由相對人外展探索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十分 之五,相對人陳嘉峰負擔十分之四,餘由聲請人黃立安負擔 ;關於相對人外展探索股份有限公司陳嘉峰上訴部分,由 相對人外展探索股份有限公司陳嘉峰各自負擔。是以,相 對人應自行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核先敘明。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 同)301萬4314元,應徵裁判費3萬0898元,嗣就敗訴之155 萬0905元提起上訴,應徵裁判費2萬4666元。是以,相對人 外展探索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之百分之九十 五為2萬9353元【計算式:30,898x95/100=29,353.1,元以下 四捨五入】,餘1545元由相對人陳嘉峰負擔【計算式:30,89 8-29,353】;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聲請人黃立安上訴部分 ,由相對人外展探索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十分之五為1萬2333 元【24,666x5/10】,相對人陳嘉峰負擔十分之四為9866【 計算式:24,666x4/10】,並各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 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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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外展探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