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792號
TPDV,105,司聲,792,2016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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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792號
聲 請 人 詹舒婷
      詹舒雯
      詹秉豐
      彭麗卿
      詹凱卉
      詹博丞
相 對 人 林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託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陸仟零肆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信託物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 32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3萬6046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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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