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738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青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彭璟謙
相 對 人 王傳信
楊豫揚
陳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
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前 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957號判決被告敗訴,諭知訴訟費用 由被告即聲請人負擔,嗣經聲請人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 院104年度上字第1207號判決駁回其上訴,並諭知第二審訴 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確定,是以,第一、二審之訴 訟費用均應由聲請人負擔,合先敘明。經本院調卷審查,原 告即相對人於第一審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 ,從而,被告即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7 ,33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