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1065號
TPDV,105,司聲,1065,2016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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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065號
聲 請 人 生福祠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明光
相 對 人 晟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成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三年度存字第一七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執行事件,聲請人 前遵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676號民事判決,為擔保 免為假執行,曾提存新臺幣143萬元,並以鈞院103年度存字 第17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 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 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提存書、民事判決等影本、同 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03年度存字第173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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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晟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