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1044號
TPDV,105,司聲,1044,2016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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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044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聯合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忠龍

相 對 人 謝兆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一○五年度存字第一三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二年度甲類第六期登錄債券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鈞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79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存新臺幣10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 6期債券,並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存字第135號提存 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 證明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 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等影本、 同意書、印鑑證明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正本為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存字第135號卷宗, 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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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