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750號
TPDV,105,司繼,750,2016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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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750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張智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吳家鎰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吳家鎰前於民國84年3月14日 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並至105年4月25日止,積欠信用卡消 費帳款3萬餘元,未依約清償,惟被繼承人於100年4月21日 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 致聲請人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權利,爰依民法第11 78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二、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其提出本院債權憑證為憑,然本件被 繼承人吳家鎰(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前經本院於101年12月4日以101年度繼字 第1121號裁定選任陳志勇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在案,此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101年度繼字第1121號案卷核閱無誤。是本件 聲請人重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吳家鎰之遺產管理人,核無必 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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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