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12379號
TPDV,105,司票,12379,2016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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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2379號
聲 請 人 林冠吾
非訟代理人 朱大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大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上大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經命令解散,請提出該
  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暨查報
  是否選任清算人。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
  (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
  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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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大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