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4579號
TPDV,105,司促,14579,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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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5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景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陸仟零參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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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