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4564號
TPDV,105,司促,14564,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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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5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呈蔚(原名林偉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伍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柒仟參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六日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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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