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4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古錦華(原名陳錦華)、古佳晏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動用循環利息
之計息期間、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並提出帳務明細
及補正狀繕本6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