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4455號
TPDV,105,司促,14455,2016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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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4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汝菱(原名范麗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柒佰柒拾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參仟貳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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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