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4327號
TPDV,105,司促,14327,2016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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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3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雅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月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捌佰柒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零參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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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