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2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祥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 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歐瑞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憲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如債務人未於第八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