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4212號
TPDV,105,司促,14212,2016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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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2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弘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福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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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