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4211號
TPDV,105,司促,14211,2016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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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2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施俊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鳳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玖萬零壹佰肆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九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參拾萬玖仟參佰柒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九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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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