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2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施俊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鳳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玖萬零壹佰肆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九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參拾萬玖仟參佰柒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九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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