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4201號
TPDV,105,司促,14201,2016082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2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蕙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貳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
  臺幣參仟壹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