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4195號
TPDV,105,司促,14195,2016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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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1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志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肆仟玖佰捌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419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志諭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64%│
│  │286277│     │8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洪志諭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64%│
│  │439119│     │8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4195號)
  (一)債務人洪志諭於民國103年08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45,5
    33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8月15日起至民國110年08月15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64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8月22日止累計294,
    697元正未給付,其中286,277元為本金;7,820元為利
    息(2016/6/15~2016/08/22);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洪志諭於民國103年08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53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8月15日起至民國110年08月15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64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8月22日止累計451,5
    88元正未給付,其中439,119元為本金;11,769元為利
    息(2016/6/17~2016/08/22);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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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