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4163號
TPDV,105,司促,14163,2016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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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1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堯明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石佳欣
      石金麟
一、債務人石佳欣石金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
  伍仟肆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416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石佳欣、石│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69%   │
│  │125490│金麟   │1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石佳欣、石│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5490│金麟   │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4163號)
(一)緣債務人石佳欣於民國100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邀
  同債務人石金麟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
  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
  用4筆,計新臺幣154,307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
  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
  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
  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
(二)詎債務人石佳欣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125,490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雖經債
  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
  部到期。另債務人石金麟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
  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份,借據1份,撥款申請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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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