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4000號
TPDV,105,司促,14000,2016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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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0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育鉦即林鈺超
      林水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叁佰陸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4000號)
(一)緣債務人林育鉦即林鈺超前就讀私立環球技術學院時,邀同
  債務人林水和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5筆,
  金額總計為178,852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休退學或服
  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林育鉦即林鈺超自105年04月0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39,362元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另債務人林水和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
  部份,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
(四)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期
  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
(五)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
  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各1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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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