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0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育鉦即林鈺超
林水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叁佰陸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4000號)
(一)緣債務人林育鉦即林鈺超前就讀私立環球技術學院時,邀同
債務人林水和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5筆,
金額總計為178,852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休退學或服
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林育鉦即林鈺超自105年04月0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39,362元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另債務人林水和既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
部份,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
(四)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期
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
(五)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
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各1紙。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