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995號
TPDV,105,司促,13995,2016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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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9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愛新鮮食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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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愛新鮮食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