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845號
TPDV,105,司促,13845,2016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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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8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永慶(即王昭金之繼承人)
      溫永傑(即王昭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王昭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及㈠其中新臺幣伍仟
  玖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九計算之利息,㈡其中新臺幣捌仟零玖拾
  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一.七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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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