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8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永慶(即王昭金之繼承人)
溫永傑(即王昭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王昭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及㈠其中新臺幣伍仟
玖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九計算之利息,㈡其中新臺幣捌仟零玖拾
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一.七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