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8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森鉅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思遠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耀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萬伍仟伍佰玖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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