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8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沅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壹仟陸佰零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拾柒萬陸仟肆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五六計算之利
息,暨按月以新臺幣肆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零捌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九計算之利息,暨按
月以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貳佰零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拾萬肆仟玖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二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以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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