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799號
TPDV,105,司促,13799,20160830,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7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蔣鴻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啟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