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711號
TPDV,105,司促,13711,2016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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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7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福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FOR-GOOD TEXTILES INTE
      RNATIONAL LTD)
法定代理人 郭文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鴻羽股份有限公司(GLANDFIELD INDUSTRIES CO
      ., LTD.)
法定代理人 楊 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肆萬零捌佰伍拾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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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鴻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