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7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郭世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忠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零壹拾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壹仟參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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