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620號
TPDV,105,司促,13620,2016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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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6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淑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玖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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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