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4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潔昕
李絢文
蔡秀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伍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3470號)
一、緣債務人李潔昕於民國98年11月至100年10月間邀同債
務人李絢文、蔡秀姬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67,558元整,另加計
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潔昕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
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李絢文、蔡秀姬既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
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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