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4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藍榮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伍佰肆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仟肆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五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貳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三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
息;及其中新臺幣柒仟貳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
息;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參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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