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432號
TPDV,105,司促,13432,2016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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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4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柯權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愛新鮮食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零陸萬陸仟零壹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七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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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新鮮食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