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423號
TPDV,105,司促,13423,2016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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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4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冠吾
代 理 人 朱大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上大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嶸(原名洪瑞建)
      羅福裕
      李義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德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柯兆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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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大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