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392號
TPDV,105,司促,13392,2016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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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3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恒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佾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極景藍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政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壹仟貳佰零捌元,及
  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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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恒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