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3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藍榮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玖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3330號)
(一)債務人藍榮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
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5 年07月24日止累計
91,591元正未給付,其中86,938元為消費款;4,153
元為循環利息(2016/3/3 0~2016/07/24 );500 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
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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